最低工资及劳动时间如何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指》指出,在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除去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所得工资,在夜班、高温、井下、有毒等特殊条件下享受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享受的福利待遇(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外,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违反规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按所欠工资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劳动法》还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劳动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超过36小时”。也就是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另外,如果劳动者同意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向其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劳动报酬,(休假日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法定休假日则须支付不低于300%的劳动报酬)。对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