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修费某校校长的答复(非我校)
这位同学,你好!
2、关于重修的问题
在学费制的管理中,学生对于不及格的课程可以多次重新选课学习,在成绩单上记录的是最好的考试成绩。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教育部在解释此条时“实行学年制的学校,一般在考试结束后假期期满组织部考;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则要求学生重修不及格的课程。在此本规定对重修和补考未作统一规定,而是将选择权交给了学校。”由于我校实行学分制,因此结合学分制的要求,我校采取考试(查)不及格的课程重修学生需要重修,这符合学分制的管理制度,也没有违背教育部的规定。
同学提到的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一、继续稳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严格规范收费项目”中规定了不准收取“…‘补考费’、‘重修费’…”,但在“二、改按学分制收费须按规定程序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学费标准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中规定了“实行学分制后,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学生当年所交纳的学费可根据选取学分所需的费用收取。改按学分制收费后,高等学校可以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费用标准,要保证学生能够按时、按质完成重新学习的课程,严禁只收费、不教学。不得以改按学分制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及出台除学费外的其他收费项目,如“注册费”等。”
我校近年来一直对欠8学分以下的学生提供一次免费补考的机会,涉及到的所有的学生都有免费补考机会,因此说我校已经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给学生提供了一次免费补考的机会。
由于我校实行的是学分制(辽宁省教育厅批准),并不是学年制或者学年学分制,既然教育部规定对不及格的课程是重修还是补考由学校决定,所以学校选择重修不违反规定,而且收取的重修费标准没有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费用标准(符合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的文件)。
最后祝你学业进步!
oo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赵友涛ooo2005-08-22
总结一下````就说学分制的照样要收,学年制的可以不收,很不幸据我所知我们是学分制。
如果还有具体意见,也可以让我们的校长给个答复。
等待。。。